3.棚户区改造地块挂牌出让时,应明确安置房公摊面积比例的上限。
(三)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和资金筹措力度
1.市财政、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
2.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和相关费用后,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中的拆迁补偿、安置房建设、按规定配建的廉租住房建设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支出。
3.为缓解政府实施改造的资金压力,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棚户区改造,鼓励有旧城改造经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于棚户区改造,竞标的企业应具备与开发项目相当的资金实力,其银行资信证明或财政资信证明应满足经拆迁主管部门审核的拆迁项目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所需的资金。
4.对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安置房(保障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改造项目中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按配建比例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企业未完工的开发产品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
(四)完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1.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可适当奖励。
2.实行实物安置的,安置房应优先建设,优先安置。被拆迁住房实行就地、就近安置的,除楼层调节差价外,安置面积与被拆迁住房等面积部分原则上不补交差价。因建筑结构原因安置面积超过被拆迁住房的面积部分,原则上应控制在被拆迁住房面积的20%以内。
3.为统一全市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市建设局要尽快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
四、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相关问题,建设、规划、发展改革、国土、财政、税务、电力、人防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加强工作指导,为项目建设提供绿色通道,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全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