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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一)编制总体和年度改造计划。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莆田市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在每年二月底前要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改造计划和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的进度安排、节点落实目标、资金筹措方案和收支预算等,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政策宣传和摸底调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街道、社区居委会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棚户区改造工程的惠民政策和意义,同时做好拟改造地块群众对改造意愿的书面调查和产权状态摸底工作,将群众合理的建议纳入拆迁改造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及时公示,提高改造工作透明度,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三)编制改造地块规划设计方案。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委托编制改造地块的规划设计方案,报市城乡规划局审批。委托编制费用列入棚户区改造项目成本。

  (四)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制定具体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拟改造地块基层单位和群众代表意见后报市建设局备案。

  (五)土地收储和出让。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申请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的收储及挂牌出让手续。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具体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

  (六)组织房屋拆迁。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定所属的全资国有企业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申办立项、规划、用地及拆迁许可等审批手续,并委托有资质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限时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三、优惠政策

  (一)规划方面

  1.鼓励地下空间开发,城市棚户区改造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地下空间用于停车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2.进一步优化城区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配套设施,适当优化新建数量;必须配建的幼儿园,可采用附建形式。

  (二)土地方面

  1.对集中成片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可先明确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条件后,以挂牌方式按现状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方案应包括安置房及配套设施建设标准、交付期限及逾期交付违约责任等。对零星、改造难度大的棚户区,可与其他片区捆绑统筹开发建设。

  2.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建设总面积的5%。安置房用地及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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