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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莆政综〔2010〕1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城市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是完善城市功能的客观要求,也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为加快推进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消除安全隐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0〕106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和任务。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总体目标和任务是:从2010年起,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我市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居住条件困难、住房基本功能不全、房屋抗震性能差、结构和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群众参与”的原则,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莆政综〔2010〕49号)的要求制定棚户区分年度改造实施方案,集中、成片、快速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

  (二)职责分工。棚户区改造在统筹规划指导下,实行市、县(区)、管委会联动,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为主的职责分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的摸底测算、运作和实施。

  (三)资金平衡。实施棚户区改造原则上不以赢利为目的,并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为单位实行有计划的总体平衡。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所设立的棚户区改造资金专户进行跟踪监管和审计监督,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二、棚户区改造的基本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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