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
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全面落实《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细则》(晋煤办信发﹝2009﹞96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管理,发挥产量监控系统的作用,控制超能力生产,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政府颁布的第221号政府令《
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建立和完善产量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机制和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运行维护资金及维护保障队伍,制定岗位责任制、设备维护管理、值班记录、操作规程等各项管理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具体实际,制定本单位的产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将产量监控系统运行管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
二、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对兼并重组整合后形成的全资及控股煤矿的产量监控系统要按照省煤炭工业厅要求的模式进行联网。对兼并重组整合煤矿产量监控系统未联网期间,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对过渡生产矿井超过一年时限的,必须安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并联网运行。
三、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生产矿井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煤炭产量远程监测系统通用技术要求》(MT1082-2008)和《煤炭产量远程监测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MT1080-2008)的规定,将监控设备安装到位,计量仪器、传感器和监视装置的安装位置应当符合要求,系统及设备应取得“MA安全标志”和相关证书;在用系统和设备尚未取得“MA安全标志”和相关证书的,在今年年底前必须升级为具有“MA安全标志”和相关证书的产品。
四、基本建设矿井在未开工前,必须完成产量监控系统的设计和评审工作;在进入二期工程后,必须安装产量监控系统并联网运行。产量监控系统未经验收不得进行生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