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1〕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中央驻晋单位: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精神,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和“两航”起义退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退休人员
1、每人每月增加60元,再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不满1年部分按1年计算。
2、在上述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如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条件的,只按其中一种条件增加基本养老金,不得重复享受。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离休条件或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2)建国后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3)退休前按规定获得高级职称资格(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并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中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4)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50元。
3、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在上述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4、在上述调整基础上,一类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二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山西省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名单见《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发〔2006〕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