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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保山市隆阳城区供排水价格的批复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保山市隆阳城区供排水价格的批复
(云价价格〔2010〕115号)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隆阳城区供排水价格的请示》(保发改价格〔2010〕504号)收悉。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70号)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09〕25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当地水厂及城市供排水管网建设等实际,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切实推进隆阳城区城市供排水产业化发展进程,疏导水资源费、供水及污水处理等价格矛盾。经研究,同意你委提出的保山市隆阳城区供排水价格调整方案,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结合保山市隆阳城区供排水调整价格听证会情况,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供排水产业化发展以及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同意你市隆阳城区供排水价格分步调整方案。即从2010年11月1日起,城市供排水综合水价调整到2.64元/立方米,其中:自来水供水价格1.91元/立方米(含居民生活用水水资源费每立方米0.10元,其他用水水资源费每立方米0.20元),污水处理价格0.73元/立方米。从2011年11月1日起,综合水价调整到2.85元/立方米,其中:自来水价2.05元/立方米(其中水资源费每立方米0.20元),污水处理价格0.80元/立方米。具体分类水价详见附表1、2。

  二、为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对自来水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其中,每月每户在20立方米以内(含20立方米,下同)的,按附表规定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用水量超过20立方米的,在附表规定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基础上(不含污水处理费,下同)实行阶梯式水价。具体标准为:用水量在21至25立方米的部分,在附表规定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基础上加价50%;用水量在26立方米以上的部分,在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基础上加价100%。城市供水中的污水处理价格暂不实行阶梯式水价。实际用水量必须是居民户表每月的实际抄表数,不得以总表平均分摊。尚未由自来水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式水价。对非居民用户也应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实行超计划加价,具体加价标准和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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