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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物价局关于潞西市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的批复

  四、切实加强城市地下水资源的管理。根据国办发〔2004〕36号和云政办发〔2005〕170号文件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城市自来水公共管网覆盖区域内地下水开采。在潞西城市规划范围内,仍需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地下水资源费不得低于城市供水综合水价(不含污水处理费)。即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每立方米1.78元(不区分取水类别,下同)。地下热水取用按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征管的有关规定执行,地热水税费合计征收标准应为地下冷水的2倍以上,即从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每立方米3.56元。地热水税费合计标准中,资源税征收金额按税务部门规定核定,其余金额为矿产资源补偿费。对使用地下水或其它自备水源的企业和单位,按附表规定的标准收取污水处理费。城市规划范围内已交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水排放不再重复征收污水排污费。

  五、做好对低收入家庭的保障工作。对低收入特困家庭每月每户用水量在8立方米及以下的部分执行调整前的水价标准,即每立方米1.20元;用水量超过8立方米的按照调整后的供排水价格执行。

  六、认真做好水价调整的宣传工作,争取社会的理解和支持,确保水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实施。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潞西市城市供排水到户价格(含税)表

  单位:元/立方米

原用水类别

现行价格

调整后水价类别

调整后价格

到户终端

供排水价

其中

供水

污水处理

居民生活用水

1.20

居民生活用水

2.55

1.75

0.80

行政事业用水

1.20

非居民生活用水

2.65

1.85

0.80

工业用水

1.40

经营服务用水 

1.80

特种行业用水

1.80

特种行业用水

8.00

6.50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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