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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物价局关于潞西市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的批复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潞西市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的批复
(云价价格〔2010〕118号)


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潞西市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的请示》(德发改价格〔2010〕542号)收悉。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70号)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09〕25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当地水厂及城市供排水管网建设等实际,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切实推进潞西市城市供排水产业化发展进程,疏导水资源费、供水及污水处理等价格矛盾。经研究,同意你委提出的潞西市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方案,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结合德宏州潞西市供排水调整价格听证会情况,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供排水产业化发展以及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同意潞西市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方案。即从2010年11月1日用水量起,城市供排水综合水价每立方米调整到2.58元,其中:自来供水价1.78元(含水资源费0.20元),污水处理价格0.80元。为促进服务业发展,将经营服务用水、工业用水和行政事业性用水统一归并为非居民生活用水。具体分类水价详见附表。

  二、为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对自来水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即每月每户居民用水量在15立方米以内(含15立方米)的执行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2.55元;用水量在16至25立方米的部分,在居民生活供水价格基础上加价50%,每立方米的价格为3.43元;超过26立方米的部分,在居民生活供水价格基础上加价100%,每立方米的价格为4.3元。城市供排水中的污水处理价格暂不实行阶梯式水价。用水量必须是居民户表每月的实际抄表数,不得以总表平均分摊。尚未由自来水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式水价。对非居民用户也应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实行超计划加价,具体加价标准和办法由州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三、加大“改表出户、一户一表”改造推进力度。潞西市自来水公司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争取在两年内基本实现“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对目前暂不具备抄表收费条件的用户,代理收费单位对用户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分类水价,不得在水价之外加收其它任何费用。自来水公司应与代收费单位协商,适当考虑代收服务和合理的计量差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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