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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工伤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安排,经费总额要确保工伤保险工作的有效顺利开展。管理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按季度预拨给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根据预计工作量预拨市本级、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年终要根据收入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结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办案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由市财政部门拨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作量拨给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参保职工因工伤致残或确诊为职业病致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全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08]486号)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保企业的职工因工伤致残或确诊为职业病致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全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08]486号)规定的标准缴纳。其他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按“谁申请谁缴纳”的原则办理。

  第四条 工伤认定:我市工伤认定由莆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按行政区域管辖原则,委托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承办。

  (一)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按《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供材料;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除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应提交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或有效证明

  用人单位具体情况的材料。

  3.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由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的须分别提供直系亲

  属关系的有效证明、工会证明。

  (二)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1.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

  2.与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不能成立的;

  3.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除按有关部门批准可延长退休年龄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人员外);

  4.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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