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工伤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莆政综〔2010〕1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莆田市工伤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
莆田市工伤保险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04]12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工伤保险实施范围:在我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但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各类院校实习生不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用人单位要及时报送参保人员花名册,并作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从事有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参保时应提供所有职工职业性健康检查结论或职工健康档案。
第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征集:用人单位必须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和市政府批准的基准率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需缴纳。用人单位不按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欠缴期间发生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总额造成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第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全部纳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与县(区)之间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剂、收入上缴、支出核拨”的办法。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直及各县(区)的实际收支情况,每年核定工伤保险收入基数,超基数征收的给予适当的奖励,完不成收入任务的相应扣减管理费。工伤保险基金年终结算余款转为储备金。如果当年征集的基金收不敷支时,由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或市直属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核准后从储备金中拨付;发生特大工伤事故,不足以支付的,可向省里申请工伤保险调剂金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