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荔城区2010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莆政土〔2010〕224号)
市国土资源局:
荔城区2010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经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0]580号文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为实施荔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7.9189公顷(其中耕地4.176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荔城区北高镇北高村旱地1.839公顷、其他农用地0.4631公顷;新度镇阳城村水田0.716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348公顷;黄石镇七境村水田0.519公顷、园地3.0624公顷、其他农用地0.073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44公顷,清前村水田1.1017公顷、其他农用地0.144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335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8.4312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你局要按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积极配合荔城区人民政府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征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