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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问题的补充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问题的补充通知
(深财法〔2010〕21号)


各相关单位:

  按照《关于落实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深财法〔2010〕5号)规定的要求,今年上半年我市已完成了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为了更好地开展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现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相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时间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每年一次。为使当年度成立的非营利组织能及时获得免税资格认定,现将免税资格认定时间由每年9月10日至9月30日推迟为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资料

  除了深财法〔2010〕5号文规定的九项资料外,申请单位另外需提供以下两项声明资料:

  1.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的声明;(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2.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的声明。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要在声明上签字,并承诺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时须提供规定内容的专项审计报告

  为便于认定机关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进行准确认定,非营利组织在申请免税资格认定资料时,必须提供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规定内容的专项审计报告。未能提供规定内容专项审计报告的,不予认定。具体审计要求按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专项审计报告的通知》(深注协秘字[2010]67号)执行。

  四、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起始年度

  2010年12月申请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起始年度可以选择为2008年、2009年、2010年,由申请单位在填写《深圳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见附件)时自己注明。但从2011年以后,原则上只认定当年度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以前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不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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