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
(一)建立健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机构。各县(区、管委会)应成立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机构,充实队伍。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要进一步充实队伍,保证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开展需要。
(二)完善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和预算审查制度。土地整理项目和100亩以上的土地复垦、土地开发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批立项,100亩以下的土地复垦、土地开发项目由县(区、管委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立项,具体审批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由业主单位委托相关专业单位开展项目的地形测绘、规划设计编制等工作,设计完成后由市、县(区)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组织专家评审,严格项目投资预算审核,项目投资预算按照立项审批权限由市或县(区、管委会)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批准。市国土资源局要建立评审专家库,健全专家评审制度,提高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强化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应按相关规定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施工监理制、资金县级报账制、竣工决算审计制等基本管理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稽查制度,由市、县(区)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负责对项目实行全程跟踪,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相关单位及时落实整改,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
(四)加强中介组织机构建设和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应在相关部门配合下加强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地形测绘、规划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资金审计等中介组织机构管理,建立中介机构登记备案制度和中介组织诚信档案,对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不诚信、不负责的中介组织机构实行行业退出机制,禁止该机构在本市内从事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相关业务。
(五)及时验收报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竣工后,按照“谁立项、谁验收”的原则,由同级国土资源、农业部门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补充耕地项目,应及时在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报备系统报备,取得备案号。
四、规范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
(一)专项资金下达。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投资预算,将项目资金下拨到县(区、管委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专户。
(二)县级报账制。县(区、管委会)国土资源或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报账资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工作,应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和资金使用范围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