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确定国家基本药物云南省补充药品零售指导价格的函
(云价价格函〔2010〕69号)
云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确定国家基本药物云南省补充药品70个品种零售指导价格的函》(云卫函发〔2010〕240)和《关于确定国家基本药物云南省补充药品目录(2009年基层部分.第二版)96个品种零售指导价格的函》(云卫函发〔2010〕292)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基本药物价格的制定,需要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成本、出厂价格等基础情况调查工作,并根据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研究拟定基本药物零售价格调整方案,召开专家论证会、开展定价前的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目前,我局正着手开展相关工作。
二、本次公布的基本药物云南省增补药品中,国家发改委和我局已制定最高零售价的有259个品规,新进医保目录品种或新增规格剂型未制定最高零售价的有61个品规。为确保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发改委相关规定,对列入我省省增补的基本药物,国家和我省价格主管部门已公布过价格的,按原公布的价格执行;对已上市销售,但尚未制定价格的,暂由企业按不超过进入《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前的中标或市场实际销售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