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行政,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坚决维护《
兵役法》的严肃性,按时完成各级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对父亲、母亲或配偶有工作单位且单位有接收能力的,介绍回父亲、母亲或配偶所在单位,采取安排工作、经济补偿等多种形式予以妥善安置。用人单位接收人员确有困难的,按照人平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要本着鼓励先进、区别对待、积极稳妥的原则,对城镇退役义务兵和城镇复员士官(不含转业改复员的士官),积极引导和鼓励其自谋职业;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伤残被评为5级至8级的城镇退役士兵,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方式予以安置。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入伍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后要求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比照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补助标准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不要求复学的,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按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符合转业安置条件但作复员安置的士官,允许其到父母或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符合《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二)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办法。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税务、工商、银行等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和帮助城镇退役士兵转变择业观念,鼓励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2011年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率稳定在87%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以本级财政预算为主,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由用人单位采取经济补偿方式安置本系统退役士兵的,退役士兵可凭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到当地安置机构备案,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
各级民政部门要把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作为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把退役士兵作为重要的人力资源,按照政府扶持、个人自愿、免费培训的原则,统筹安排,强力推进,全面展开,努力提高退役士兵的就业和创业能力。各级教育培训机构要对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实行政策优惠。要利用定点培训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做好教育培训经费的安排和管理,确保教育培训经费落到实处。把培训和推荐就业结合起来,各级安置、人才交流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采取搭建就业信息服务网络平台,举办定向培训班和专场招聘会等多种形式,努力拓宽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扶持和促进城镇退役士兵充分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