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襄阳政发[20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3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0]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1年全市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条例》规
定今冬士兵退出现役的对象为:
(一)义务兵。包括:1、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士官的;2、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3、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4、经武警部队审批提前退出现役的2009年冬季定向征补、专门负责上海世博园区安检任务的女兵。
(二)士官。包括:1、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2、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3、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龄满55岁的;4、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5、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6、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7、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接收时间
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接收时间自2010年11月底开始至2011年1月底以前基本结束。驻香港、澳门部队因士兵轮换需要,驻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青海玉树、果洛地区的部队因气候原因,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可适当提前或推后接收。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者,原则上不纳入安置范围。
转业士官由省安置办按计划集中交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兵役法》及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法规,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以自谋职业为主的办法,多渠道、多途径、创造性地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切实保障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以下简称城镇退役士兵)在2011年8月底以前安置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