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扎实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排查、档案管理、挂牌整改、公示公告、追踪督办、效果评估常态化工作机制,重大安全隐患实行市、县、乡镇三级挂牌督办。建立重大隐患治理激励约束机制,各级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对重大隐患治理效果好的地方给予奖励;建立企业重大隐患“黑名单”制度,将重大隐患治理与企业用地审批、信用评级、品牌创建挂钩,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要实行制裁,对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6、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建立强制安全培训制度,严格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以及从业人员转岗、换岗的安全教育,三年内,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率达到100%。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规定,未经安全培训合格,一律不得上岗作业。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员工安全信息卡,将安全培训、安全资质、安全绩效、违章情况等基本信息录入信息卡,公开“三违”信息,对严重“三违”人员实施就业准入限制。
(五)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提升基层基础保障水平
1、建立安全投入保障体系。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安全费用由企业在规定标准内据实提取,税前列支,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依法推进实施工伤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在工伤保险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经费,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对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专项费用,用于安全事故的预防以及超额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奖励。加大财政资金对安全生产的预防性投入,建立财政预算专项资金,从2011年起,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必须根据自身财力情况建立不少于50万元的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每年增长不少于10%),用于安全生产奖励、应急救援演练、宣传教育、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安全生产专家费用,每年年终,由市安委会对各地专项经费落实情况进行督察、通报。
2、建立安全法制保障体系。进一步强化各级综合安全监管部门的监察执法职能;充实各级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力量,强化行业安全监管和执法;建立完善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安全评价制度,严把安全资质审查;建立安全资质淘汰机制,坚决依法关闭和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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