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体系。按照“巩固县(市)、强化乡镇、延伸村(居)”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基层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应按规定配齐工作人员,安全监管部门人员经费及工作经费要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每个乡镇明确不少于1-2名乡镇专兼职安监人员,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协管员制度;所有村(居)必须确定至少1人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制度和台账。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安全事故报告、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安全生产值班、安全信息及档案管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安全监管人员职责等10个方面的安全监管基本制度;建立完善工矿商贸企业、中小学校及人员密集场所、道路交通、水上交通、辖区内在建项目安全及危房安全、民爆物品使用、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特种设备及农业机械、地质灾害及水利设施、安全教育培训等10个安全监管基础台账。各村(居)、园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例会、安全信息报告、安全巡查、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管理、应急救援、宣传教育等基本制度和相应的基础台账,落实村(居)、园区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的工作职责。
3、进一步提升安全监管能力。各县(市)区要强化基层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全面实施委托乡镇执法,加强委托执法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加大基层安全生产现场执法力度,实现“责权统一、上下配合、监管有力”。全面实施安监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安排专项培训费用,加强各级安监人员的素质培训,实行持证上岗,未经培训或经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均不能从事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完善的安监人员激励机制,切实稳定安全监管队伍,乡镇专兼职安监人员原则上干满3年方可调整,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必须报经所在县(市)区安监部门同意。
(三)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安全保障能力
1、进一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高危行业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要配备不得少于2人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安全技术中介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安全生产专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2、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安全检查、领导带班作业、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奖惩、教育培训、安全投入及安全费用提取、应急救援、安全设施“三同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人员职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13个安全管理基本制度;建立安全会议、安全组织、安全投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安全防护用品、事故预案、重大危险源、安技装备、特殊工种人员等12本安全管理基础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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