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待遇水平的通知
(石政办函〔20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我市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其老年后基本生活,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冀政函〔2005〕15号)、《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1号)精神,现就调整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待遇水平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养老金待遇水平
(一)困难县(赞皇、灵寿、行唐)由每人每月不低于22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
(二)一般县(市)(平山、晋州、深泽、无极、赵县、元氏)由每人每月不低于24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320元。
(三)较好县(市)、区(井陉、鹿泉、正定、栾城、辛集、藁城、新乐、高邑和各区)由每人每月不低于26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3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