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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统计工作的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统计工作的意见
(石政办发〔20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促进县及县以下统计机构统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统计数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河北省统计条例》和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及河北省统计局关于对县及县以下统计机构工作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全市基层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基层统计工作的领导

  统计工作是党委、政府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各级领导认识和评价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县级统计局班子配备和统计队伍建设,把责任心强、事业心强、组织能力强的干部选拔到统计局长的岗位上来;把热爱统计、乐于奉献,事业心和责任心强的人员充实到统计队伍中来,切实加强统计的组织机构建设。要重视发挥县级统计部门作用,提高依法统计、科学组织统计工作的能力。要切实把统计部门作为重要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经常听取统计部门的汇报和建议,了解并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依法设置统计机构和统计岗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落实《统计法》要求,依法设置统计岗位,切实加强统计岗位专兼职人员的配备和管理,落实《河北省乡镇及街道办事处统计业务工作操作规范》,建立完善统计工作制度,保证源头数据质量。明确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领导分管统计工作,具体组织本乡镇和街道范围内统计工作。

  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依法设置工业、农业、投资等岗位统计人员,各县(市)、区城关镇等经济较发达的乡镇要同时设置服务业等岗位统计人员。专职统计人员原则上在统计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才能调动,特殊情况需要调动的,应征得县(市)、区统计局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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