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蚌埠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预算追加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蚌政办〔2010〕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本级财政预算追加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市本级财政预算追加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规范财政预算编制、审核和执行行为,增强财政预算法定约束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财政预算追加审批管理基本原则
(一)法定约束原则。市本级财政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即具有法定约束力,预算执行过程中除了自然灾害等特殊因素外,一般情况下不追加预算。
(二)收支平衡原则。优先保证人员工资、机关运转、社会保障等基本支出,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部署需要,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既要体现实际需求,又要考虑财力可能,做到收支平衡、不打赤字。
(三)综合预算原则。加强和规范全口径预算管理,部门和单位组织的收入和安排的支出,必须全面完整地纳入预算,不得在预算之外留有收支项目。预算收支安排既要考虑实际需要,又要兼顾财力可能,做到综合预算、略有结余。
(四)科学合理原则。人员经费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和核定的定额标准进行安排,农林水、科技、教育和城市建设等项目支出,在财政部门核定的额度内,相关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初步分配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实施。
(五)讲求绩效原则。建立部门、单位支出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支出追加的重要依据,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财政预算追加审批基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