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部门使用不同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应一并提交市财政支出管理领导小组研究。
凡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的项目支出应据实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3.人防易地建设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污水处理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代征单位及代征业务费政策由市财政支出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4.罚没收入实行收支脱钩管理。对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案件等支出,由相关部门按核定比例提出初步安排意见,商市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支出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5.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超收收入,原则上当年只安排与超收收入相应的成本性支出,不安排项目支出。对当年确需安排的特殊项目支出必须严格履行预算追加审批程序,由单位提出具体支出项目,报市财政支出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追加预算。
6.改革按项目支出一定比例安排机动经费的做法,从非部门预算安排每位副市长应急工作经费50万元,实行定额管理。
7.单位一般性项目支出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财政支出预算追加管理
(一)部门预算一经批复,即具有法定约束力,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办理追加。
(二)申请追加预算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国家、省政策明确要求地方安排支出的;
2.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需要安排支出的;
3.防汛、抗旱、救灾、防疫等不可预见的情况必须安排支出的。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追加预算申请,由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批后,办理预算追加手续。如遇紧急情况,经请示市长、常务副市长同意,可先行办理,后履行审批程序。
(三)市政府不再受理单位各类要钱的《请示》。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新增支出通过调整单位项目支出预算解决,调整预算项目须报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批。
(四)确需安排的其他特殊应急项目支出,由市财政部门事先请示市长、常务副市长同意后,根据财力情况,区分轻重缓急提出意见,报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批后办理预算追加手续。
(五)涉及资金安排的事项,相关部门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前,须与财政部门沟通,报市长、常务副市长同意。政府会议纪要下发前,须报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四、财政支出结余结转管理
(一)基本支出结余年终清算后全部收回市本级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