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意见的通知
(蚌政〔2011〕25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意见》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预算编制、预算追加行为,增强财政预算法定约束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0〕45号),按照理顺分配秩序、集中财力办大事、优化理财环境的要求,特制定本意见。
一、成立市财政支出管理领导小组
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市财政支出管理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市本级预算执行、预算追加和预算管理。
二、财政支出预算编制管理
(一)基本支出。人员支出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及省市规定的工资、各项津贴、补贴标准据实编制。公用支出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和核定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进行编制。
(二)项目支出。预算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编制的用于特定项目的支出计划。
1.项目支出内容
(1)自主创新、工业强市、农林水、教育、科技、医疗卫生、城建、规划、环保、旅游、交通等支出。
(2)罚没收入、人防易地建设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污水处理费等安排的支出。
(3)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利基金、价调基金、体育彩票公益金、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安排的支出。
2.上述项目支出,在市政府批准的额度内,相关部门原则上每年3月底前要提出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并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实施计划和时间进度的初步安排意见,商市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支出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4月底前批复到具体单位。特殊情况不能达到上述要求的,下半年可再提请市财政支出管理领导小组研究1至2次,每次均要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