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缴费标准的变更
《实施办法》实施时,已经按《关于印发<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养〔2008〕8号)或《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养〔2008〕16号)的规定,按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缴费的参保人,其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档次和经济组织补贴档次,按其参加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水平和经济组织的缴费水平所对应的《实施办法》中相应的缴费档次确定,政府将按《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上述缴费分别给予补贴。
参保人、经济组织如需更改个人缴费档次和经济组织补助档次,需由经济组织填写《增减员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到所在区,到当地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从次月起变更缴费档次。
三、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
(二)首次参保的经济组织,需提供开户银行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在参保当月前往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委托划扣养老保险费的手续。
(三)《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参加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缴费的经济组织,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5日内携带开户银行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前往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办理委托划扣养老保险费的手续。
(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采取“当月核定,次月征收”的模式,于每月15日前进行当月第一次社保费划扣处理,对于社保费首次划扣不成功的单位,银行将在月底前多次划扣,各经济组织应确保银行账户资金充裕。如超过当月月底仍未成功扣缴当月养老保险费的,将作为欠缴养老保险费处理。
四、申请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办理
(一)提供的材料
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按月申领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需提供以下材料,由户籍所在地的经济组织向当地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手续:
1.《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4,以下简称《待遇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