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新增参保的人员,均需按上述第(一)、(二)项规定的要求,进行资格审核。
当月没有发生人员增减变动或缴费标准变化的,经济组织不需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当月的人数核定次月应缴的养老保险费。
(七)个人的缴费档次或经济组织的补助档次需要变更调整的,经济组织须提前一个月申报,次月起按新的档次标准缴费。
(八)预缴养老保险费的办理
符合预缴条件的参保人,由经济组织汇总填写《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预缴/趸缴/补缴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3,以下简称《预缴/趸缴/补缴申请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预缴期满后,如没有再次提出预缴的,自动转为按月缴费。
(九)趸缴养老保险费的办理
符合趸缴条件的参保人,应书面向经济组织提出趸缴申请,并由经济组织汇总填写《增减员申请表》和《预缴/趸缴/补缴申请表》(一式两份)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一经选择,不得更改。
(十)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办理
《实施办法》实施时已年满45岁周岁至60周岁的参保人,应从《实施办法》实施时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若在上述时段内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须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补缴该时段的养老保险费。由经济组织填写《预缴/趸缴/补缴申请表》(一式两份)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十一)缴费标准
按《实施办法》第十条所列标准执行, 参见下表:
| 第一档
| 第二档
| 第三档
| 第四档
| 第五档
| 第六档
| 第七档
| 第八档
| 缴费和补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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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
| 10
| 30
| 50
| 70
| 90
| 110
| 130
| 大于130
| 参保人选择其中一档缴费
|
经济组织
| 5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大于60
| 经济组织选择其中一档为参保人缴费,可选择暂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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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原被征地农民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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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档
| 第二档
| 第三档
| 第四档
| 第五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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