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审计厅关于做好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审计认定工作的通知
(闽财农改〔2010〕6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农业局、审计局:
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闽农改〔2009〕21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从七月份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清理统计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为全面清查并核实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底数,剔除虚假债务,核实债务主体,明确偿债责任,锁定2005年底以前的债务,现就做好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审计认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计认定分工。按中央的要求“县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债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财政、农业、审计等部门对债务进行审计认定,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乡(镇)政府性债务和国有农场债务的审计认定,农业部门主要负责村级债务的审计认定,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录入统计。经过审计认定的债务,由负责审计的部门向本级政府出具审计报告,没有经过审计认定的债务财政部门不得录入统计。
二、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界定。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指除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以外的公益性乡村债务。包括基层政权机构建设债务、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债务、乡村垫交税费债务三个部分,不包括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兴办企业或者为企业提供担保产生的债务,也不包括由县级垂直管理的部门发生的债务。基层政权机构建设债务指基层政权组织机构修建办公场所及配套设施等形成的债务。2005年以后实行垂直管理的乡镇有关部门,在垂直管理以前修建办公场所及配套设施形成并留在乡镇的债务,一并纳入基层政权机构建设债务清理化解范围。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债务指修建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场所及配套设施形成的债务。乡村垫交税费债务指乡村干部等个人为完成上级下达农业税费收缴任务,应对年度干部考核,替村民垫交农业税费形成的“上清下不清”债务,包括垫交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不含烟叶税)、牧业税及其附加形成的债务,不包括垫交其他税收、村提留、乡统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各种集资、乱收费等形成的债务,也不包括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企事业单位垫交农业税费形成的债务。本系统统计的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截止日期为2005年12月31日,不包括之后发生的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已经偿还的债务只记录已偿还金额,具体债权人信息不再录入本系统。没有债务的乡镇、村、农场,也需要按0金额填报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