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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第十八条 经销商要向购机者出具产品“三包”凭证,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第十九条 经销商要高度重视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确保售后服务及时到位。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接到农民投诉后,必须及时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理;不能立即到位的,要与购机者或投诉者协商,并征得其同意后另行约定时间,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确保购机者利益。
  第二十条 经销商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任何方式,作出对购机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经销商要自觉接受农机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定期通报经销情况和售后服务情况,及时反馈价格、供货、质量、服务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第二十二条 经销商要积极配合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开展农机化技术推广、试验、示范、培训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农机管理部门要维护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合法经营权,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规范有序发展,方便农民,高效操作,保障质量,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
  第二十四条 经销商要及时准确做好农机购置补贴相关信息和文件统计汇总工作,定期提出财政补贴资金结算申请。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根据经销商结算申请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定期汇总报经辽宁省财政厅审定后,通过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及时与结算经销商结算财政补贴资金。
  第二十五条 经销商要及时、准确健全农机购置补贴档案,并积极配合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对经销商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视其具体情况做出警告、限期整改处理。
  (一)补贴产品供应不及时的。
  (二)售后服务不及时的。
  (三)出现质量问题或纠纷不能妥善解决的。
  (四)出现影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其它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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