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1、在辽宁省内工商注册登记,以销售农业机械为主营业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
  3、具有“三包”售后服务和配件供应能力,能够满足一定区域内的售后服务需要。

第四章 经销商确认程序

  第八条 生产企业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自主提出经销商,并将相关资质证明和相应授权材料报送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第九条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生产企业提出的经销商进行审查确认和备案。
  第十条 经审查确认并备案的经销商由辽宁省农村经济会在辽宁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和经销商自主根据市场情况共同构建营销网络,方便购机者购买补贴产品,并将所构建的营销网络报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备案,由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在辽宁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经销商有效时间为:公布之日起至下一年度确认经销商之前。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经销商不予确认。
  (一)申报信息不真实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正式申报的。
  (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第五章 经销商责任和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谁销售、谁服务、谁负责的原则,生产企业与经销商共同完成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和售后服务任务。经销商要全面掌握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需求情况,及时做好供货和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经销商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为购机者提供优质农机产品和优质服务。
  第十六条 经销商要充分尊重购机者的自主选择权,对购机者提出的各种购机问题,要做出真实、明确、全面、及时的答复,帮助购机者选购机具,主动对购机者提供免费的技术咨询。
  第十七条 经销商要主动维护购机者利益,严格按照我省当年公布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所确定的机具配置,以及相应补贴额对购机者按照扣除补贴款后的差价售机。不得恶性涨价,不得以降低配置等方式变相涨价,不得诱导或强迫购机者购置某种补贴机具,不得搭车销售,不得拒开购机发票,不得以任何方式套取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不得违背农机购置补贴各项政策规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