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政资金鉴证服务的若干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闽财会〔2010〕50号)
省直各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审计局,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全省财政资金的鉴证服务,促进廉政建设,现将《关于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政资金鉴证服务的若干暂行规定(试行)》(详见附件1)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政资金鉴证服务的若干暂行规定(试行)
2.2011年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名单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1
关于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政资金
鉴证服务的若干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政资金的鉴证服务工作,确保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对全省财政资金(含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各项专项资金等)的分配、使用、管理和评价等需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鉴证服务的,均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财政资金的鉴证服务时,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组建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一年一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优选库由全省综合评价前三十名的会计师事务所组成,近三年内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事务所不予入选优选库。
第六条 经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含分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可参加综合评价: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
(三)填报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四)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批准设立未满一年(不含合并设立);
(五)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对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包括:总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培训完成率、行业领军人才后备人选人数、资深会员人数、受表彰情况、处罚和惩戒情况等指标,并按照一定的权重计算综合得分,具体评价办法由省财政厅或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另行制定。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向社会公开,省直各单位、各设区市可共同使用,资源共享。
第九条 优选库中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开展财政资金鉴证服务的主体,未进入优选库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开展财政资金的鉴证服务,其出具的鉴证报告不得作为申请使用、评价财政资金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