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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业厅关于推进山区县农村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八)实施强镇扩权,提升乡镇施政能力。各县(市)要加快简政放权步伐,本着“能放则放、该放必放”和“权责利相一致”的原则,将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行政管理权限下放到乡镇,扩大镇级政府行政事务管理和处置权限。切实落实乡镇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干部调整建议权和干部问责处理权,使乡镇党委对配备镇级班子副职有推荐权,对调整个别镇班子成员有建议权,对乡镇干部工作问责有处理权。

  (九)转变政府职能,提升乡镇政府服务“三农”能力。各乡镇要围绕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建设宜居乡村,强化发展特色生态农业、改善村容村貌等服务机构建设;围绕“病有所医、住有所居、老有所养”的目标,强化镇村和农村社区性服务机构建设;围绕建设幸福广东、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强化综治信访维稳等机构建设,有效提升乡镇政府服务“三农”的能力和水平。

  四、推进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延伸到村。按照“延伸乡村、覆盖县域、均等服务”的思路,以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为载体,推动乡镇基本公共服务延伸到行政村。

  (十一)建立村级组织经费保障机制,提升村级组织服务农民的能力。采取省市补助、县级统筹、村集体收入自我保障的办法,建立健全村干部补贴、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村级办公经费补助等运转经费保障制度,确保村干部工资逐步达到1000元以上,保障村级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财力需要。

  五、实行财政激励政策

  (十二)建立健全县(市)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财政激励机制。各县(市)要尽快研究制订本地农村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对于今年6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经省有关部门核准的,省财政给予每个县(市)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三)建立健全生态发展镇财力保障体制。生态发展镇政府正常运作经费由县级财政全额保障,市级财政定额支持,省级财政以奖代补。2011年享受省以奖代补扶持的生态发展镇数量按以下原则确定: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内的山区县生态发展镇不超过该县建制镇总数的50%,省扶贫开发重点县范围内的山区县生态发展镇不超过该县建制镇总数的40%,其他山区县生态发展镇不超过该县建制镇总数的30%;其中,列入国家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的地区,生态发展镇数量要从严控制。

  生态发展镇的年正常运作经费按平均160万元确定,省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奖补。2011年省级财政奖补资金从2011年5月起开始计算安排。鼓励云安县继续探索农村综合改革,对云安县开发与保护并重的镇,省按生态发展镇待遇给予以奖代补扶持。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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