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

  (六)促进民营企业集聚发展。加强产业发展规划对民间投资的引导作用。引导民营企业集聚发展。省级产业转移园区内的民间投资项目,按有关规定享受收费减免政策,推行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建立重点项目专人负责制,加强项目跟踪服务,鼓励民营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物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完善民营企业境内政策支撑体系和境外服务体系。积极争取国家在我省开展鼓励“走出去”的相关政策试点,培育专业的境外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充分运用友好省州、姊妹城市平台,发挥境外商会组织作用,推进民营企业境外集群投资和生产基地建设。(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外经贸厅、发展改革委、外办,省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八)加大财政引导力度。各级政府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对民营企业省重点项目,优先纳入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财政贴息等适度补助。(省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放宽登记注册出资限制。允许民间投资主体采用实物、商标、专利、著作权、土地使用权、拥有的其他公司股权等可以货币估价、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出资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试行注册货币资本“零首期”。允许申请延长出资期限。(省工商局负责)

  (十)落实土地支持政策。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引导民营企业依法合理使用建设用地。民间投资重点项目符合条件的,按照属地关系,由国土资源部门统筹解决用地指标。对尚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基础设施、工业等项目的历史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前提下,经依法处理后,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依法供地后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按“三旧”改造的有关政策办理。对民营企业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尽快出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相关配套政策,简化和明确已抵押的集体土地处置程序,健全集体土地回购机制。对企业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使用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