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免费师范毕业生一般在本市中小学校任教,履行国家义务。鼓励毕业生到本市远郊和薄弱学校任教。市教委会同各区(县)教育局组织中小学校与免费师范生进行双向选择,召开专场招聘活动,通过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网站及时发布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和免费师范毕业生信息。
四、免费师范毕业生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后,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规定就业。毕业前通过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其档案由培养学校直接迁转至用人单位;未能通过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其档案等迁转至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由市教委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到本市师资紧缺地区的中小学任教。
五、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规定的服务期内,由市和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二年。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
六、免费师范毕业生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录取为教育硕士研究生,在职学习,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免费师范毕业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任教学校要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学位给予支持。
七、严格履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市教委将加强上海生源免费师范生的履约管理,委托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并记入人事档案。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任教服务期内,可在学校之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未能履行协议的毕业生,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如已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由培养学校取消学籍。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须报经市教委批准。
八、各区(县)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办、财政局和中小学要充分认识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的重大战略意义,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并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和支持免费师范毕业生长期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为培养和造就一大批优秀中小学教师创造条件和环境。有关师范大学应加强免费师范生的职业指导,主动与用人单位加强合作,共同做好免费师范生就业服务。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将建立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督查机制,每年根据需要进行检查并采取适当方式公布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