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土地出让金违约金计收问题的意见
(穗国房字[2010]133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监督管理,严格土地出让金违约金计收管理工作,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文)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的精神,现就我市土地出让金违约金计收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出让金违约金按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的约定计收,违约金计算时段从约定的土地出让金缴款时间开始,截止到土地出让金本金缴交至市财政之日。
二、因批建面积增加调整土地出让金总额的,按原合同约定计收违约金,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按变更协议的约定执行。批建面积减少的,按原合同缴款时间和调整后欠缴出让金本金总额计收违约金;但随后批建面积增加的,原已相应调减的违约金须重新追收。
三、土地出让金违约金实行总额封顶,即违约金总额不高于所拖欠土地出让金本金金额,如经计算产生的违约金总额高于所拖欠土地出让金本金金额的,按拖欠本金金额计算。
四、由于文物保护、市政建设、重大规划调整等非企业原因影响项目开发建设并导致产生违约金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证明意见,并经市国土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审查认定,受影响时段可免计违约金。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土地出让金(或地价)滞纳金收缴工作的通知》(穗国房字〔2003〕497号)、《关于广州市“烂尾楼”项目土地出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房字〔2003〕744号)、《关于广州市烂尾地块土地出让金及其逾期滞纳金收缴问题的通知》(穗国房字〔2005〕373号)、《关于土地出让金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房字〔2006〕2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