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
(陕工商字〔2010〕89号)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凌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充分发挥民间投资在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和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疏通民间资本投资渠道,拓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凡允许国有和外资企业进入的投资领域,一律对民间资本开放。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兴办各类经营实体;支持民间资本以参股、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电力、电信、铁路、民航、银行、证券、保险等垄断行业和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及民间投资者以资本为纽带合资合作设立混合所有制企业,拓宽民间资本投资发展领域。
(二)放宽出资限制,鼓励民营企业扩大规模做大做强。凡经法定评估、验资机构认定和可用货币估价,且权属清楚、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均可作为股本金出资设立企业和参股增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支持民营企业实施大集团、大企业战略,通过优势企业资本运作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培育主业突出、核心创新能力强、具备市场竞争实力的民营企业“联合舰队”,推动我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三)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支持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节能减排、节水降耗、生物医药、信息网络、新能源、新材料、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新兴产业经营范围用语可以使用政府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新兴行业的表述或习惯表述。
(四)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关中-天水经济区建设。首办单位要根据投资人申请的实际需要,积极协调经济区内相关工商部门为经济区内民营企业异地登记、异地维权等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