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申报和推荐2010年度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通知
(陕工商函字〔2011〕9号)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凌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切实增强企业法律意识、合同意识,营造诚实信用、公平有序的市场交易环境,按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若干意见》要求,现就申报和推荐2010年度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和推荐范围
(一)凡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均可申报2010年度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二)2007年度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因时效届满,可再行申报2010年度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三)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可向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由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2010年度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二、申报、推荐的条件
(一)申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企业,应是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中的守信企业,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企业领导法律意识强,重视商业信誉和合同管理工作,坚持诚实信用的经营理念,具有较强的合同管理水平,了解本单位合同订立、履行状况。企业领导、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和有关业务人员,熟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
(三)企业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合同信用管理机制,有专(兼)职合同信用管理机构和人员,并有企业领导负责日常合同信用管理工作。有比较系统、完善、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合同管理制度,并抓好检查落实。合同档案、用户档案保存完整、齐全,能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企业合同的订立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自觉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格式合同不得含有不公平或歧视性的条款、内容。
(五)企业签订的合同,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外,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合同履约率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