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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企业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已经失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1月7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7日)宣布失效,失效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企业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人社函〔2010〕1565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2010年广州亚洲运动会、亚洲残疾人运动会筹备和举办期间(以下简称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劳动用工管理工作,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因政府临时性行政管制措施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工资支付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执行。即: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巡查力度。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结合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亚运和风行动”,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加强指挥调度,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行业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实施动态监控。特别是对建筑施工企业、交通服务企业、亚运接待酒店以及运动场馆、旅游景点周边企业实行重点监察,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会同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专业建设主管部门,对所辖建筑工地和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排查,全面清理,监督建设、施工单位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对恶意欠薪的建设、施工单位,及时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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