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个别地区和行业“打非”行动执行力不够,态度不坚决,行动不迅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在一些地方和行业领域仍然十分严重。
(二)“打非”行动工作开展不平衡。有的地区和行业在自治区督查组督查前才进行了部署,且工作开展不深入、不细致。同时,普遍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四个重点行业的“打非”工作比较重视,而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的“打非”力度还不够。
(三)个别新、改、扩建项目和资源整合项目,在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备案手续时存在违规现象,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
(四)个别地区对非法违法企业的处罚不够严厉,对个别事故责任追究落实不到位。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继续抓好国务院国发〔2010〕23号文件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认真学习国务院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并将文件精神贯彻落实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始终。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以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要率先学习好、领会好文件精神,把握好文件核心内容,并为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干部职工的学习做好宣讲辅导,努力把学习贯彻文件精神转化为完善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的自觉行动。各地区要继续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介,多种形式宣传文件精神,形成全社会关心、关注和监督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提高对“打非”行动的认识,切实落实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要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打非”的责任、目标和任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好“打非”的职责,将“打非”工作纳入整体工作中予以安排部署。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在抓落实上狠下功夫。
(三)进一步深化“打非”行动,强化部门联动和联合执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高压态势,继续按照自治区“打非”工作方案的要求,加强对企业的动态监管。要针对已掌握的拟关闭、整顿的企业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关闭、整顿方案。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各级监管部门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一律关闭取缔,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的各类事故,一律实行上级安委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对非法违法企业要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强化舆论监督和信用制度约束;对已经取缔关闭的,要进行重点监管和突击检查,相关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各类证照,断电、断水,恢复地貌,遣散人员,防止死灰复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