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剥离上收债务,减少化债环节。为进一步核实债权债务关系、挤掉债务水分、减少化债资金支付环节,各地要将沉积在基层的债务逐笔分离出来,剥离和上划到旗县本级管理。在债务剥离上划阶段,要逐笔进行再确认和再核实,明确债权人和偿还债务金额。
各旗县要按照有关要求和工作程序,锁定债务数额,并按照债务情况(形成时间、金额、凭证、利率)、债权人(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银行账号等)、债务来源,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五)规范工作程序,积极稳妥推进。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要严格按照乡村自查(债权人申请)、相关部门审核、审计机构锁定、债务偿还销号的程序进行。要规范债务清理程序,在清理过程中实行债务审计锁定制度和公示制度。各旗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债务进行逐笔审计认定,必须在相应的乡村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方可锁定债务,剔除虚假债务和水分债务。要规范债务偿还程序,在偿债过程中实行偿债直接支付制度和偿债销号制度。各旗县要在财政部门设立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资金专户,对化债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三专一封闭”管理模式,不经过任何中间环节,将化债资金从专户中直接支付给债权人。对偿还的债务信息要逐笔登记,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并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积极稳妥地推进债务化解工作。
(六)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工作氛围。清理核实乡村债务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关系到农村牧区社会稳定和广大债权人的切身利益。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合理把握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各级干部和广大农牧民群众的认识,争取他们的理解、配合和支持,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对未列入当年清理化解计划的债务项目,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阐述国家逐步化解债务的政策安排,消除债权人的疑虑,避免激化矛盾;对列入当年清理化解的债务项目,要建立债务清理偿还公示制度,做到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级的监督,做到阳光操作,取信于民,确保化债工作平稳运行。
(七)加强制度建设,遏制新增债务。各地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要求,完善各项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建立健全新债责任追究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对违反规定发生新债务的嘎查村,要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要进一步加强“乡财县管”和“村账乡管”工作,大力推行嘎查村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建立健全债权债务资产管理台账,严明财经纪律,坚决纠正经济活动中的各种不规范行为,防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严格落实中央制止新债“八不准”要求,从源头上遏制新的债务产生,引导苏木乡镇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