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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剥离上收债务,减少化债环节。为进一步核实债权债务关系、挤掉债务水分、减少化债资金支付环节,各地要将沉积在基层的债务逐笔分离出来,剥离和上划到旗县本级管理。在债务剥离上划阶段,要逐笔进行再确认和再核实,明确债权人和偿还债务金额。

  各旗县要按照有关要求和工作程序,锁定债务数额,并按照债务情况(形成时间、金额、凭证、利率)、债权人(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银行账号等)、债务来源,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五)规范工作程序,积极稳妥推进。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要严格按照乡村自查(债权人申请)、相关部门审核、审计机构锁定、债务偿还销号的程序进行。要规范债务清理程序,在清理过程中实行债务审计锁定制度和公示制度。各旗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债务进行逐笔审计认定,必须在相应的乡村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方可锁定债务,剔除虚假债务和水分债务。要规范债务偿还程序,在偿债过程中实行偿债直接支付制度和偿债销号制度。各旗县要在财政部门设立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资金专户,对化债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三专一封闭”管理模式,不经过任何中间环节,将化债资金从专户中直接支付给债权人。对偿还的债务信息要逐笔登记,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并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积极稳妥地推进债务化解工作。

  (六)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工作氛围。清理核实乡村债务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关系到农村牧区社会稳定和广大债权人的切身利益。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合理把握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各级干部和广大农牧民群众的认识,争取他们的理解、配合和支持,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对未列入当年清理化解计划的债务项目,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阐述国家逐步化解债务的政策安排,消除债权人的疑虑,避免激化矛盾;对列入当年清理化解的债务项目,要建立债务清理偿还公示制度,做到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级的监督,做到阳光操作,取信于民,确保化债工作平稳运行。

  (七)加强制度建设,遏制新增债务。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要求,完善各项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建立健全新债责任追究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对违反规定发生新债务的嘎查村,要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要进一步加强“乡财县管”和“村账乡管”工作,大力推行嘎查村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建立健全债权债务资产管理台账,严明财经纪律,坚决纠正经济活动中的各种不规范行为,防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严格落实中央制止新债“八不准”要求,从源头上遏制新的债务产生,引导苏木乡镇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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