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做好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对维护党和政府的威信,促进农村牧区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各旗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务必站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提高对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责任制,把工作责任和任务落实到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确保政策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政府“一把手”是化解债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财政和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工作的领导是相关责任人。各级综改办是工作的主管部门,财政、税务、审计、监察、农牧业、银监、金融等部门是相关责任部门。综改办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债务确认、审核债权人资格、批复债权人偿债申请等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筹集、偿债集中支付、监督资金使用等工作;地方税务部门主要负责提供相关数据并协助核实相关债务;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债务数据进行审计核查、锁定债务、审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监察部门主要负责监督各项政策的落实、查处违反规定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工作;苏木乡镇主要负责债务清理和初步核实、报表统计、提供相关基础数据等工作。
(二)制定工作方案,周密组织实施。各盟市、旗县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清理化解债务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政策规定、工作措施、资金来源,拟定分年度偿债规划等,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各盟市制定的实施方案应于2010年11月15日前报自治区综改办审批。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资金不落实、步骤不具体、目标不明确的方案不予审批,同时不给予资金支持。
(三)严格政策界限,摸清债务底数。妥善处理撤并苏木乡镇、嘎查村的债务,对撤并的苏木乡镇、嘎查村已移交到所并入苏木乡镇、嘎查村的债务进行认真核实、梳理和确认,按照“乡(村)并、债不并”的原则,分别清理核实登记,防止产生虚假债务。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妥善处理债务利息,对明确约定债务利率的,不应高于同期国家贷款利率,严禁息转本、息生息和高利贷。妥善处理“白条”和账外债务,对有双方当事人和相关证人签字确认的“白条”欠据,经过公示无异议的可视为合法债务;对没有原始记载和其他证明材料证明的债务,视为虚假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