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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做好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对维护党和政府的威信,促进农村牧区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各旗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务必站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提高对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责任制,把工作责任和任务落实到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确保政策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政府“一把手”是化解债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财政和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工作的领导是相关责任人。各级综改办是工作的主管部门,财政、税务、审计、监察、农牧业、银监、金融等部门是相关责任部门。综改办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债务确认、审核债权人资格、批复债权人偿债申请等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筹集、偿债集中支付、监督资金使用等工作;地方税务部门主要负责提供相关数据并协助核实相关债务;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债务数据进行审计核查、锁定债务、审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监察部门主要负责监督各项政策的落实、查处违反规定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工作;苏木乡镇主要负责债务清理和初步核实、报表统计、提供相关基础数据等工作。

  (二)制定工作方案,周密组织实施。各盟市、旗县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清理化解债务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政策规定、工作措施、资金来源,拟定分年度偿债规划等,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各盟市制定的实施方案应于2010年11月15日前报自治区综改办审批。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资金不落实、步骤不具体、目标不明确的方案不予审批,同时不给予资金支持。

  (三)严格政策界限,摸清债务底数。妥善处理撤并苏木乡镇、嘎查村的债务,对撤并的苏木乡镇、嘎查村已移交到所并入苏木乡镇、嘎查村的债务进行认真核实、梳理和确认,按照“乡(村)并、债不并”的原则,分别清理核实登记,防止产生虚假债务。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妥善处理债务利息,对明确约定债务利率的,不应高于同期国家贷款利率,严禁息转本、息生息和高利贷。妥善处理“白条”和账外债务,对有双方当事人和相关证人签字确认的“白条”欠据,经过公示无异议的可视为合法债务;对没有原始记载和其他证明材料证明的债务,视为虚假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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