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化解和验收阶段(2011年4月初-12月底)。在审计确认、锁定上报、核查确认的基础上,旗县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偿还顺序,将偿债资金直接支付给债权人。各地债务清理化解工作完成后,自治区将组织综改、财政、审计、监察和农牧业等部门成立检查验收组,对各地清理化解乡村垫缴税费债务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作为自治区对各盟市和旗县奖励和补助的依据。
五、资金筹集及奖补方式
(一)资金筹集。旗县级人民政府是化解债务的责任主体,也是化债资金的筹措主体。旗县偿债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和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自治区财政拨付的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补助资金;二是从地方非税收入中统筹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偿债;三是通过盘活闲置资产筹集偿债资金;四是社会和民间自愿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五是利用清收债权、划转债权债务、谈判减债等多种方式化解债务。各盟市也要切实负起责任,千方百计筹集资金,主动支持所属旗县的化解债务工作。各地在筹措偿债资金的过程中,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足额筹集安排偿债资金,不得留有缺口,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挤占挪用其他专项资金,严禁向农牧民摊派增加农牧民负担。各级财政用于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支出应在预算中单设科目反映,不作为预算安排其他公益事业正常支出的基数。
(二)奖补方式。自治区按照“先化解后奖补、债多不多补、债少不少补、早还不少补、晚还不多补”的原则,对各旗县的化债工作给予奖励和补助。综合考虑乡村人口、苏木乡镇和嘎查村个数、应缴农业税额、地方财力状况等与产生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直接相关的客观因素,确定对各旗县的化债补助资金,并适当向财政困难旗县倾斜,但不与各地实际发生和上报的债务额直接挂钩,并坚持“三个到旗县”。一是资金分配和拨付到旗县。自治区将补助资金直接测算、分配和拨付到旗县,让旗县早知底数,统筹安排。二是责任明确到旗县。旗县级人民政府是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责任主体,要不等不靠,积极筹措化解债务资金,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三是债务认定和偿还权限下放到旗县。在统一执行自治区化解债务政策的前提下,具体债务的认定和偿还由旗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鼓励采取灵活多样的化解债务措施和办法,少花钱、多化债、早化债。
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综改办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