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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先化解后奖补。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资金主要应由盟市和旗县财政承担。国家和自治区财政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对在限期内完成化债任务的给予适当补助,并向困难旗县倾斜,但不与各地上报的债务额挂钩。

  (五)公平、公正和公开。清理化解债务要一视同仁、秉公办事、严格把关,充分发扬民主,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清理、认定和化解债务要做到阳光操作,实行公示制,接受社会监督,得到群众认可。

  (六)控消并举。在逐步消化旧债的同时,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举债责任追究制,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

  三、化解债务范围

  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范围是: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除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以外的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包括基层政权机构建设债务、农村牧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债务、乡村垫缴税费债务以及自治区认定需统一清理化解的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

  本次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种类是乡村垫缴税费债务。乡村垫缴税费债务是指乡村干部等个人,为完成上级下达的农牧业税费收缴任务,应对年度干部考核,替农牧民垫缴农牧业税费形成的“上清下不清”债务,主要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不含烟叶税)、牧业税及其附加形成的债务,不包括垫缴其他税收、村提留、乡统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各种集资、乱收费等形成的债务。

  四、工作目标和时间步骤

  (一)工作目标。按照“统一政策、分散决策,分项突破、限时化解”的总体思路,在全面总结化解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今明两年自治区统一清理化解乡村垫缴税费债务。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快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以后年度,自治区根据债务规模和资金安排等情况,每年统一选择1至2项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进行化解。

  (二)时间步骤。清理化解债务工作按照“先清理、再认定,先化解、后奖补”的工作步骤进行。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1、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10月下旬-11月中旬)。研究制定实施方案,逐级安排部署工作,做好政策和业务培训,广泛宣传和发动,提高各级干部特别是苏木乡镇、嘎查村干部的思想认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2、清理锁定阶段(2010年11月中旬-2011年3月底)。首先,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嘎查村委会以会计账目和原始凭证为依据,对所属的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债权债务底数,将形成的乡村垫缴税费债务从债务总额中分离出来,按照债务发生的时间、金额、利息、审批人、经办人、债权人等逐笔登记。其次,各旗县在此基础上,组织审计、财政、综改、农牧业、监察等相关部门,对乡村清理的结果进行逐笔审计,按照清理审计的结果统一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台账》,经审计小组组长、苏木乡镇主要领导、嘎查村主任和债权人签字确认后,剥离上划到旗县本级管理,并录入《国家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监管系统》。最后,由旗县审计局出具债务审计报告,旗县财政局、综改办共同组织完成统计汇总工作,撰写清查报告,经旗县综改领导小组同意后,报经盟市综改办审核汇总并报自治区综改办(设在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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