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0〕8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内蒙古自治区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
乡村债务工作实施方案
截至2008年底,自治区顺利完成了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社会反响良好。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牧区综合改革,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农改〔2009〕21号)、《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扩大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10〕20号)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牧业和农村牧区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0〕1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清理化解除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以外的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因地制宜地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和办法,逐步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减轻乡村债务负担,切实维护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牧区基层政权组织正常运转,推动农村牧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和农村牧区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以旗县为主。按照现行的管理体制,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规划,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检查。
(二)实事求是。清理化解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办事,规范操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做到既不虚增也不遗漏。
(三)先清理后化解。清理核实和审计认定债务是偿还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基础和前提,必须在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认定后才能偿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