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发〔2010〕106号)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元上都遗址的保护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元上都遗址及其环境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锡林郭勒盟及正蓝旗、多伦县的文化、公安、建设、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牧业、林业、电力、通讯、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遗址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办公室,依法认真履行保护文物的职责,积极配合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办公室做好遗址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积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支持元上都遗址保护工作。
第六条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及正蓝旗、多伦县人民政府编制的遗址保护等专项规划,应服从本办法的要求。专项规划如需修改,应经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办公室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七条 元上都遗址由《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规划》划定的遗产区、缓冲区组成。
第八条 元上都遗址的保护对象包括遗产区内的上都城遗址、铁幡杆渠遗址、砧子山墓地、一棵树墓地等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分布于遗产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的草原特色环境景观与蒙古族居民的敖包及其祭祀传统文化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