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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前置审批用地公开出让后前期投入补偿有关问题的意见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前置审批用地公开出让后前期投入补偿有关问题的意见
(穗国房字〔2010〕87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妥善处理我市历史上前置审批的国有建设用地(以下称前置审批用地)完善相关用地手续的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对这类用地公开出让后的前期投入补偿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已取得用地批准文件且不属于闲置土地的前置审批用地,或已被认定为闲置土地但按闲置土地处置决定需在期限内以公开出让方式完善出让手续的前置审批用地。
  前置审批用地包括以下情形:
  (一)已核发以下用地批准文件但至今未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及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各类经营性用地(含工业仓储用地):
  1.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下称市规划局)核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
  2.原广州市国土局核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通知书》;
  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称市国土房管局)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关于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通知》、《关于配合办理农转用、征收土地批后实施手续的通知》。
  (二)未核发上述用地批准文件,但规划部门已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确因规划实施需要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实施建设的。
  二、前期投入的补偿方式
  前置审批用地公开出让前,市国土房管局应与原用地方签订前置审批用地处置协议,前期投入补偿款可按以下方式核定:
  (一)经营性用地。
  1.已征地结案,或者已拆迁结案且没有回迁安置补偿的地块
  (1)土地实际成交价格小于或等于出让底价1.3倍的,按实际成交价格的如下比例作为前期投入补偿金额,其余作为政府土地收益。
  属于征收农地的,补偿比例取实际成交价格的50%;属于利用历史用地的,补偿比例取实际成交价格的60%;属于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比例取实际成交价格的70%;同一项目涉及上述不同用地来源的,按不同来源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加权平均确定比例。
  (2)土地实际成交价格大于出让底价1.3倍的,以出让底价的1.3倍,按上述第(1)点所述的比例确定前期投入补偿金额,其余作为政府土地收益。
  2.拆迁未结案,或者已拆迁结案但涉及回迁安置补偿的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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