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被督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督察员的要求,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如实回答提出的问题。督察员有权对督察事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现场督察时,督察员可以通过录音、摄影、摄像等手段,获取信息资料或证据。
第十七条 上级督察部门可指令下级督察部门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必要时可以直接派员督察。下级督察部门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及时地完成上级督察部门交办的督察事项,并将督察结果及时报告上级督察部门。
上级督察部门可以随时抽查下级督察部门的督察情况。下级督察部门原则上应当每半年将督察情况书面报送上级督察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督察部门对群众的投诉、举报,应当如实登记、认真核实、及时反馈。经督察部门核查证实反映问题不实、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当予以澄清,消除不良影响。对于不属于督察部门督察范围的,督察部门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同时将情况反馈给投诉人或举报人。
第五章 督察处理
第十九条 督察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场予以制止或者通知其单位采取措施,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发出《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督察通知书》,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并予以效能告诫:
(一)穿着制服在公共场所举止不端,有损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形象的;或者着装不规范及队容不整的;
(二)工作日期间违反规定中午饮酒的;或者非公务活动穿着制服进入餐饮娱乐场所或管理对象经营场所消费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或者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有关事项的;
(四)纪律松弛,不遵守机关工作制度的;或者工作作风散漫,态度生硬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第二十条 督察员在督察中发现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发出《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督察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并予以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暂扣执法证件:
(一)单独执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