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承办上级和本级主管部门及上级督察部门交办的督察事项。
第十二条 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内容:
(一)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二)上级布置的重大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任务的执行情况;
(三)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和执法过错的追究与纠正情况;
(五)《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六条禁令》、《海洋监察员守则》等规定的执行情况;
(六)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以及是否按规定着装及佩戴执法标志的情况;
(七)海洋与渔业执法标志、装备的使用、管理及日常维护情况;
(八)其他需要督察的事项。
第四章 督察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督察以上级督察下级为主,上级督察部门根据督察任务和要求,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督察相结合,督察的主要方式有:
(一)开展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检查;
(二)监督重大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活动;
(三)开展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评议;
(四)听取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工作报告;
(五)调阅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资料;
(六)受理、处置信访举报事项;
(七)调查核实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和执法过错,并督促有关机关处理;
(八)发布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督察通报。
第十四条 除日常队容风纪督察外,督察部门在执行一般督察任务时,应按照立项、审批、实施和处理等程序进行,省总队由常务副督察长审核批准,支队、大队由督察专员批准;在执行重大督察任务时,省总队须报督察长批准,支队、大队须报督察专员批准,并报上一级督察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督察员执行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2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明察和暗访等形式。督察员执行明察任务时,应着制服,佩戴督察标志,出示督察证件;进行暗访时,可着便装,依法开展督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