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员的年度考核由省总队督察部门统一组织,结合本级执法机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同步进行,对不适合承担督察任务的人员,应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章 督察职责与内容
第九条 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督察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省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等情况的监督;
(二)制定全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的相关制度,部署督察任务,指导全省执法机构的督察工作;
(三)对全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人员违纪投诉的调查和现场查处纠正;
(四)对全省重大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五)负责全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员的审批、考核、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健全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督察网络体系;
(六)定期召开督察例会,定期发布督察通报;
(七)承办上级和本级主管部门及上级督察部门交办的督察事项。
第十条 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督察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等情况的监督;
(二)制定辖区内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的相关制度,部署督察任务,指导辖区内执法机构的督察工作;
(三)对辖区内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人员违纪投诉的调查和现场查处纠正;
(四)负责辖区内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员的资格审核、教育培训工作;
(五)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督察例会,定期发布督察通报;
(六)承办上级和本级主管部门及上级督察部门交办的督察事项。
第十一条 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督察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本县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制定本县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的相关制度,做好本县执法机构的督察工作;
(三)对本县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人员违纪投诉的调查和现场查处纠正;
(四)组织本县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员的学习、教育和训练;负责本县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员的资格申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