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督察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海渔执〔2010〕20号)
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
为加强我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伍的层级监督,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海洋与渔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完善,我局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督察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督察暂行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督察部门及人员
第三章 督察职责与内容
第四章 督察方式和程序
第五章 督察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伍的层级监督,规范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海洋与渔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家四部局《
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国家海洋局《海洋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海洋行政处罚监督暂行办法》、
农业部《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试行)》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具体由同级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负责实施。必要时,执法机构可会同同级纪检、监察等部门共同实施。
第三条 各级执法机构督察部门有权对同级和下级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的行为和日常遵守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督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有责任向督察部门反映或举报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在履职和日常遵守规章制度中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