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加快推进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的通知


  州(市)级规划数据库、县(市、区)级规划数据库、中心城区数据库,要按照规划数据库标准及国土资发〔2011〕3号文件的要求,按时按质完成建库工作,同时确保通过质量检查软件的检查;州(市)级规划数据库、县(市、区)级规划数据库的建设应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为基础,中心城区规划数据库参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要求建立,以上三项规划数据库须于2011年3月15日前提交省厅规划修编办。

  (二)补充完善县级1:1万规划数据库资料

  县(市、区)级1:1万规划数据库,要认真对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成果汇交要求》,补充完善已上报成果资料,补齐数据库空间要素中规定的标准交换格式矢量数据、规划栅格图数据;补充完善数据库非空间要素、元数据和数据库说明文档等内容;规范数据文件组织单元和数据文件组织结构(含文件存放路径),补充完善的成果资料须于2011年3月10日前报省规划修编办公室。

  (三)乡级规划数据库的建设和上报

  乡(镇)级1:1万规划数据库,要在前期通过省厅审查合格的县级1:1万数据库的基础上,按照规划数据库标准及国土资发〔2011〕3号文件的要求,完成数据库的整理和转换工作,成果应以县级行政辖区为组织单元,数据之间必须进行行政区无缝拼接,无拓扑错误;本县所辖各乡(镇)不再以乡(镇)行政辖区为组织单元单独组织上报数据库。成果资料须于2011年3月10日前提交省厅规划修编办。

  (四)其他事项

  1.各级规划修编的成果资料要加强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衔接。各级数据库建库应以二调数据库为基础,各级规划数据库中的行政边界应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行政边界和行政辖区面积保持一致,确保我省“一张图”建设顺利进行。请各州市安排工作人员于2月15日前到规划修编办公室签订保密协议领取州(市)级、县(市)级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市县两级行政边界电子文档。

  2.各州市数据库和县市数据库的比例尺设定应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的州市级数据库和县市级数据库比例尺相一致,不得另行设定比例尺;州市级和县市级规划输出图件比例尺,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各州市应加强提交成果资料的质量检查,确保报省厅的成果资料符合要求,尽量保证一次提交能符合要求,最多不得超过两次,资料不齐全或不能按照以上时间要求提供合格成果资料的不予收件;如超过两次影响全省数据库汇交上报的将停止该地区使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成果。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