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和检验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黑粮办发〔2011〕2号)
各行署、市、县粮食局,省农垦总局粮食局:
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
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和检验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办发[2010]260号)要求,为做好我省粮食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和检验资源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我省是产粮大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粮食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和检验资源调查是粮食行业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本次调查直接关系到加强“十二五”期间粮食行业监管能力和检验能力建设,关系到落实各层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本次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本通知及附件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做好本地粮食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和检验资源调查工作。
二、明确机构,落实责任
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明确一位主管领导和职能科(处、股)负责本次调查工作,组织和指导各级粮食检验机构,认真填报有关内容,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平衡关系等严格审核把关。同时,指定2位熟悉网络填报工作的人员,分别作为监管机构资源调查和检验机构资源调查的专职管理员,具体负责做好填报工作(详见附件4)。
三、坚持在地原则,消除监管盲区
本次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检验机构资源调查,将全面反映当前各部门、各层级的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监管职责。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
食品安全法》中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以及国务院“三定方案”中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按照在地监管原则,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梳理和明确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管对象(即各类从事粮食收购、储存活动的经营者),避免交叉、重复和遗漏,不得出现监管空白。认真梳理各级粮食质量检验机构状况,理顺隶属关系,客观、准确填报有关信息。正在恢复和新建中的检验机构一并填报。粮食企业内部的检验机构不在此次调查范围之内。
请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务于1月30日前完成本地粮食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检验机构网上填报、审核把关和汇总工作,并将本地材料电子版材料和纸质文档(包括附件1、3)统一报送黑龙江省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